湖南省政工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时代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精神,促进政工专业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培养和造就新时代高素质的政工队伍,为加强和改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人才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工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科学公正、改革创新。
(二)突出品德评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加强对人才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的评价考核。
(三)突出能力和业绩评价,注重综合素质、履职绩效、创新成果等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包括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退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我省企事业单位(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下同)和“两新”组织(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企事业单位中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具体指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二)企事业单位中分管和主要精力从事组织、宣传、纪检(监察)、统战、人民武装、党群、思政研究等工作的人员,具体指分管相关职能部门的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承担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企事业单位中分管和主要精力从事人事、人才、老干、信访、维稳、文明创建等工作的人员,具体指分管相关职能部门的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承担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中分管和主要精力从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的专职人员,具体指分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班子成员,工会、共青团、妇委会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
(五)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分管和专职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分管学生工作处(部)的班子成员、学生工作处(部)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专职辅导员。
(六)“两新”组织中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各党、团工作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民办学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专职辅导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一)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包括退休返聘)的人员。
(二)申报当年已调离政工岗位的人员。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在处分期间的人员。
第五条 政工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正高级政工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高级政工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政工师;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科研诚信,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以上。申报当年需对申报人员进行工作满意度测评,参加测评人员范围为分管领导、本部门人员、服务对象等,测评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单位人数少的可扩大到全体人员),测评等次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申报人员测评满意率以上须达70%,且不满意率低于20%。
第七条 学历、资历与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一、 正高级政工师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5 年以上,现在政工岗位、且申报前近3年连续在政工岗位。
二、高级政工师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 年以上,现在政工岗位、且申报前近3年连续在政工岗位;
(二)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 年以上,现在政工岗位、且申报前近2年连续在政工岗位;
(三)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长期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县以下(含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现在政工岗位、且申报前近3年连续在政工岗位。
三、政工师要求
具有大学专科、本科毕业或获双学士学位,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现在政工岗位、且申报前近2年连续在政工岗位。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要求
申报政工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理论、专业和学识水平,必须通过政工专业知识考试,在成绩有效期限内,申报政工专业技术职称。
一、正高级政工师要求
1.系统、深入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科学内涵,理论功底深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
2.学习能力强,对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法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和经济、管理理论有较系统深入的学习理解,学识渊博,素质全面。
3. 深入学习、深刻把握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要求,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强,敢于担当、勇于创新,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注重对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成果丰富,在全国全省或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战线具有较高知名度。
二、高级政工师要求
1.比较系统地学习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论功底较扎实。
2.注重学习,对历史、社会、伦理、心理等方面的相关知识有较全面地学习了解,学识丰富,个人素质高。
3.认真学习、系统把握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积极研究、探索和总结新时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和成功经验。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干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政工师要求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要求以及相关的社科人文知识,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能胜任本职工作。敬业爱岗,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有思想政治工作实践经验,工作实绩较好,得到干部群众的认可。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正高级政工师要求
(一)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领导、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加强、改进和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服务和推进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所分管、负责的单位、部门或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中央各部委、中国政研会表彰的荣誉1项以上,或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直各厅局级单位、省政研会、全国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荣誉2项以上(省直单位获本单位表彰的荣誉3项以上)。
2.组织、指导或负责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创新案例等获省直各厅局级单位、省政研会、全国各行业政研会表彰或重点宣传推介,或所培养、树立的典型作为全省重大典型宣传推介。
3.个人获得省委省政府、中央各部委、中国政研会表彰的荣誉1项以上,或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直各厅局级单位、省政研会、全国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荣誉2项以上(省直单位获本单位表彰的荣誉3项以上)。
(二)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有以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之一:
1.独立在中文核心期刊(或中央主要党报党刊)发表文章1篇以上,并独立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有新闻采编资质的网站首页或理论版、省委宣传部工作内刊等发表文章或主持、参与(排名前三位)完成省级政研立项课题(含获省委宣传部、省政研会、全国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优秀政研成果)1篇(项)以上。
2.独立公开出版专著1部或合著(本人为第一作者)2部以上,并独立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有新闻采编资质的网站首页或理论版、省委宣传部工作内刊等发表文章或主持、参与(排名前三位)完成省级政研立项课题(含获省委宣传部、省政研会、全国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优秀政研成果)1篇(项)以上。
3.主持、参与(排名前三位)完成国家级政研立项课题或获中宣部、中国政研会表彰的优秀政研成果2项以上。
二、高级政工师要求
(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在加强、改进和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服务和推进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所分管、负责的单位、部门或工作获得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直各厅局级单位、省政研会、全国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荣誉1项以上(省直单位获本单位表彰的荣誉2项以上),或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州政研会、全省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荣誉2项以上(市及以下单位获本单位表彰的荣誉3项以上)。
2.组织、指导或负责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创新案例等获市直各单位、市州政研会、全省各行业政研会表彰或重点宣传推介,或所培养、树立的典型作为全市重大典型宣传推介。
3.个人获得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直各厅局级单位、省政研会、全国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荣誉1项以上(省直单位获本单位表彰的荣誉2项以上),或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州政研会、全省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荣誉2项以上(市及以下单位获本单位表彰的荣誉3项以上)。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有以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或中央主要党报党刊)发表文章或主持、参与(排名前三位)完成国家级政研课题(含获中宣部、中国政研会表彰的优秀政研成果)1篇(项)以上。
2.独立在省级主要党报党刊发表文章或主持、参与(排名前三位)完成省级政研立项课题(含获省委宣传部、省政研会、全国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优秀政研成果)2篇(项)以上。
3.独立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有新闻采编资质的网站首页或理论版、省委宣传部工作内刊、市州委宣传部工作内刊等发表文章或主持、参与(排名前三位)完成市级政研立项课题(含获市州委宣传部、市州政研会、全省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优秀政研成果奖)3篇(项)以上。
三、政工师要求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个人获本单位表彰奖励或年度考核优秀等次1项以上。独立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有新闻采编资质的网站首页或理论版公开发表文章1篇以上,或独立在市州委宣传部、政研会以及全省各行业政研会的工作内刊和网站发表文章1篇以上,或主持、参与(排名前三位)市级政研立项课题(含获市州委宣传部、市州政研会、全省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优秀政研成果)1项以上。
四、业绩、成果的其他要求
(一)业绩、成果须与政工专业相符,单位和个人获得的荣誉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综合性荣誉或政工荣誉,发表和获奖的文章是政工论文。
(二)业绩、成果均须有1项为近三年获得。
(三)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文章,不包括增刊、专刊、副刊,同一作者每年在同一报刊(不含党报党刊)发表多篇文章,只计1篇为有效成果。每篇文章(不含在党报党刊发表的)申报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000字,申报中级职称的不少于1500字,且文章查重率不高于30%。网站转载报刊发表的同篇文章只计1篇成果。
五、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政工专业技术职称,业绩和成果须符合上述要求,其在原单位取得的政工业绩和成果合并累计。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
(一)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但作为衡量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综合素质的重要条件。
(二)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提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
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计算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设置为权重项一般为3%,设置为加分项一般为总分值的3%。
(三)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设置为权重项为3%,设置为加分项为总分值的3%。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学历、资历要求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且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历、资历均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或者现级职称不是政工专业的,不能破格申报。
(二)破学历申报高级政工师职称,须具有大专学历;破学历申报政工师职称,须具有中专学历。大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正高级政工师职称。
(三)破资历申报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须分别具有副高级、中级职称。破格申报正高级政工师职称的,须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职称的,须担任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1年以上),破格申报政工师职称的,须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2年以上。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破格申报人员,除了具备第八条关于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第九条关于成果的相关要求外,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并须有至少一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取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1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同时,分别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正高级政工师要求
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以来,领导、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加强、改进和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服务和推进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所分管、负责的单位、部门或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和中央各部委、中国政研会表彰的荣誉1项以上,或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直各厅局级单位、省政研会、全国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荣誉2项以上。
(二)组织、指导或负责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创新案例等获省直各厅局级单位、省政研会、全国各行业政研会表彰或重点宣传推介,或所培养、树立的典型作为全省重大典型宣传推介。
(三)个人获省委省政府、中央各部委、中国政研会表彰的荣誉1项以上,或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直各厅局级单位、省政研会、全国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荣誉2项以上。
二、高级政工师要求
担任政工师职务以来,领导、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加强、改进和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服务和推进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方面成效明显,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所分管、负责的单位、部门或工作获得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直各厅局级单位、省政研会、全国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荣誉1项以上,或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州政研会、全省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荣誉2项以上。
(二)组织、指导或负责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创新案例等获市直各单位、市州政研会、全省各行业政研会表彰或重点宣传推介,或所培养、树立的典型作为全市重大典型宣传推介。
(三)个人获得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直各厅局级单位、省政研会、全国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荣誉1项以上,或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州政研会、全省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荣誉2项以上。
三、政工师要求
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以来,负责、重点参与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加强、改进和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服务和推进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其所在单位或工作获得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直各厅局级单位、省政研会、全国各行业政研会等表彰的荣誉中承担了主要任务。
(二)个人获得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直各厅局级单位、省政研会、全国各行业政研会表彰的荣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2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首次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四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两年以上含两年。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政工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和政工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湘职改〔2005〕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政工专业技术职称的材料报送、评审程序、评审职数、评委库的建立、管理等,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正高级政工师职称、高级政工师职称的申报条件、评价标准等的量化,由省政工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中级及以下职称的申报条件、评价标准等的细化、量化,由各级政工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工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下发后,过去文件中关于政工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